乌鲁木齐市珠宝玉石市场商品抽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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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珠宝玉石市场商品抽查情况通报

来源:中国和田玉网   作者:自治区工商局消保处   2005-01-19

                 乌鲁木齐市珠宝玉石市场商品抽查情况通报
                                自治区工商局消保处
    根据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监督管理的职权,2004年4月l2日至4月17曰新疆岩矿宝玉石产品质检站受自治区工商局的委托对乌鲁木齐市155家珠宝玉石企业(商店)经销的宝玉石产品进行了一次抽样监督检查。
    本次抽样工作共抽检宝玉石样品416件,代表基数3582件,其中合格341件,不合格75件,合格率为81.97%。不合格的商品中,以假充真26件,以次充好13件,名实不符7件,伪造产品名称13件,名称不规范9件,拒检7件(三家企业)。判定为不合格的样品75件,所代表的样品基数为1015件,标价金额达到504543元。
    本次抽查的产品包括白玉、青白玉、钻石、翡翠、红、蓝宝石、海蓝宝石、碧玺、天然合成水晶、玛瑙、石英岩玉等,价格从几十元到几万元不等。所抽检的416件样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抽检贵金属镶嵌饰品64件,合格60件,不合格4件,合格率93.75%;
    二、抽检软玉(和田玉)饰品270件,合格247件,不合格23件,合格率91.48%;
    三、抽检翡翠饰品33件,合格14件,不合格19件,合格率42.42%:
    四、抽查其他种类珠宝饰品49件,合格21件,不合格28件,合格率42.86%。
    目前,乌鲁木齐地区一些大型商场,长期经营珠宝玉器的经销企业、专卖店产品质量比较好,比较稳定;过去重点检查的产品如钻石、红、蓝宝石、软玉(和田玉)饰品、贵金属镶嵌宝玉石首饰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合格率比较高。而翡翠、水晶、锆石等以往抽检较少的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状况比较差,合格率不足50%。有些近一、二年新开张的珠宝玉器商店、旅游商品经销点、宾馆饭店、景点,包括大巴扎、二道桥等旅游购物场所的零散摊点的珠宝玉石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本次抽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以假充真:以低档玉石或其他材料冒充高档玉石,例如以大理岩、石英岩冒充白玉、羊脂白玉;以染色玉器冒充天然颜色玉器;将合成立方氧化锆直接称为锆石销售;以染色翡翠冒充天然翡翠等。
    二、以次充好,例如以人工处理的翡翠充当天然翡翠等。
    三、部分商店的珠宝玉石产品没有或缺少名称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在销售中掺杂使假。
    四、名称不规范、名实不符。检查中存在较多名称不规范、名实不符的现象:大理岩玉称为“巴玉";翡翠(处理)手镯标识为翠玉(B)手镯等等。
    个别经销企业在市场抽样检查时关门逃避检查,例如南门国玉城,另外还有三家企业在市场抽样检查后,拒绝送样检验。
    今后的要求:
    一、根据《产品质量法》和GB/T16552《珠宝玉石名称》标准,加强产品标签、标识、名称的管理,珠宝玉器商店要“一货一签",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价格、企业名称地址。对于不方便加标签的产品应集中分类摆放或统一摆放标签、标识。产品名称清楚明确,以杜绝浑水摸鱼的现象。
    二、针对本次抽检发现的一些问题和以前抽检较少的旅游购物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管。组织执法检查,对一些明显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坚持销售没有任何标签标识产品的不规范商家要采取较重的处罚措施。
    三、各珠宝经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的培养。各商家应建立上柜产品的质量自检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上柜产品验收、盖章,核对无误后再上柜销售,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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