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采玉:从历史到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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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采玉:从历史到现实

来源:天山网     2006-11-03

    和田玉温润细腻,历来被人们视为珍品。据历史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证明,至少在3000年前,和田玉就被人类加工使用,并输入中原地区。《大宛列传》中载有汉朝使节张骞的副使曾到和田,“穷河源,河源出于阗,其山多玉石,采来,……”这是正史中对采玉活动最早的记载,但对那时的采玉方式及其制度,并无详述。关于采玉制度的记述,直到唐代以后才出现。《新五代史•四夷附录》载:于阗“东曰白玉河,西曰绿玉河,又西曰乌玉河,三河皆有玉而色异。每岁秋水涸,国王捞玉于河,然后国人得捞玉。”后来的《宋史》沿袭了这一记载。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得知:首先,古时于阗(即今和田)采玉主要是洪水退后从河中拣捞,因生产工具落后,还没有发展到进山开采玉矿的程度;其次,国王或官吏有优先权,平民只有等官方拣捞后才可以下河捞玉。唐代,和田玉大量输入中原地区。唐人刘驾的《昆山》一诗即反映了这种情况。诗云:“昔时玉为宝,昆山过不得。今时玉为尘,昆山入中国。白玉尚如尘,谁肯爱金银。”昆山即昆仑山。至迟在宋代,中原人已赴昆仑山诸河采玉。据《太平御览》记载:“取玉最难,越三江五湖至昆仑之山,千人往百人返。”付出的代价是十分大的,因为那时路途极为艰险,可以说玉石是用生命换来的。


    元朝统一西域后,中央朝廷直接控制采玉生产,并派玉工赴于阗等地采捞,令各地驿传起运至京师,脚价由官府支付。例如至元十年(1273年)曾派玉工李秀才到和田采玉,发给“铺马六匹,金牌一面”,赦令“必得青、黄、黑、白之玉” 。次年又免去于阗采玉工差役。看来和田土著人中也有一批为官府服务的采玉工。不过在官方从事采玉的同时,也有民间的采玉生产。元代马祖常《河湟书事》咏道:“波斯老贾度流沙,夜听驼铃识路赊;采玉河边青石子,收来东国易桑麻。”这是私采贩运的实证。明朝汉文史籍对和田采玉的记载很贫乏,《明史》除照抄前代的记载外,又说:“其邻国亦多窃取来献。”倒是《天工开物》一书,对古代和田采玉方式记载较详:“凡玉映月精光而生,故国人沿河取玉者,多于秋间明月夜,望河视玉璞堆聚处,其月色倍明亮;凡璞随水流,仍错杂乱石、浅流之中,提出辨认而后知也。白玉河流向东南,绿玉河流向西北亦力把力地。其地有名望野者,河水多聚玉,其俗以女人赤身没水而取者,方阴气相召,则玉留不逝,易于捞取,此或夷人之愚也。”文中透露出于阗采玉杂有阴阳之说,采玉者由女性充之。但总观全文,误说甚多。所谓月夜视河水明亮处取玉之说,全为误传,根本无此可能性。白玉河、绿玉河之流向亦不确。采玉的实际情况是,在汛期过后于清澈的积水或缓流中捞取,如潜入滚滚洪流中取玉,断不可能。
    明代在和田的西邻叶尔羌(今莎车)出现了进山开采玉矿的生产活动。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十一月,耶稣会传教士鄂本笃到达叶尔羌,耳闻目睹了叶尔羌、和田两地的采玉生产,留下了详细而可靠的记载。他说:“玉有两种,第一种最良,产和阗河中,距国都不远,泅水者入河捞之,与捞珠相同。……第二种品质不佳,自山中开出,大块则劈成片。宽约二爱耳(ells)。以后再磨小,俾易车载。……石山远距城市,地处僻乡,石璞坚硬,故采玉事业,不易为也。土人云,纵火烧,则石可疏松。采玉之权,国王亦售诸商人,售价甚高。租期之间,无商人允许,他人不得往采。工人往工作者,皆结队前往,携一年糇粮。盖于短期时间,不能来至都市也。”鄂本笃对河水中捞玉的记录与《天工开物》所说相同,泅水捞玉当为事实。由鄂本笃的报道,可知明代于阗的采玉权仍然垄断在国王手中,他可以任意销售采玉权,买得采玉权的商人则雇工往采。同时,鄂本笃文中虽未明言,但肯定也有采玉工在为国王、贵族采玉。因鄂本笃曾向朝圣的于阗王母亲阿吉哈丽姆借予黄金六百锭,王母归国后从府库中拿出价值数倍于借款的玉石偿还了债务。
    纵观清以前各代,和田的采玉权一直控制在国王手中,国王有优先权,但没有禁止平民捞采的记载。除元朝外,历代中原政权和中央政权只接收玉石、玉器贡品和派人求玉,没有直接插手和田采玉业的经营。中原民间也有赴和田采玉的人,但记载贫乏。历来沿袭的采玉方式是入水捞玉,关于山里玉矿开采的记载,出现于17世纪初,矿点在叶尔羌山中,而不在和田地域。


    清朝特别重视和田玉的采捞、贩运和进贡。前后数易采玉之规定,几经变革,大致经历了民采(1761年以前)、官民合采(1761~1821年)、民采(1821年以后)这样三个阶段。
    清廷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收复和田,次年即酌定了和田六城赋税,其中一项就是关于玉石的:“所产玉石,视现年采取所得交纳。”当时准许民间自由捞采、买卖,国家仅酌收一定赋税,没有过多的限制。
    官办采玉始于1761年,据徐松的《西域水道记》载:“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着令东西两河及哈朗圭山每岁春秋二次采玉……”当时的采玉制度是派官员和伯克(当地人中的官吏)役使维吾尔族民工捞采,由邮役传递进贡,承办采玉事务的伯克名“哈什伯克”(玉石官)。
    鉴于采玉贩运内地的商贩日益增多,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清廷于和田添设卡座,“边外行商,往来皆须路引”,携物均须检查,玉石只准入官,不许在民间流通。就在这时,封锁了和田的哈拉哈什、桑谷树雅、哈朗圭塔克三处产玉之地,禁止民间在这些地方采玉,只有玉龙喀什尚未封禁。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又开放了桑谷树雅。但是汉、维采玉贩运者仍千方百计与官方周旋,施展计谋深入禁区采挖偷运。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慧贤皇贵妃之侄、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私采贩玉一案发生,震动朝野。乾隆皇帝决定凡回人(维吾尔人)所采之玉可由官方收购,内地商人不许来新疆偷贩玉石,否则“即照窃盗例计赃论罪”。这一时期以官采为主,民采为辅,所采玉石一律入官。由于库存玉石过剩,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清廷决定从次年起停止春季采玉,只采秋季一次。嘉庆四年(1799年),清廷终于取消了乾隆四十三年的禁例,赦免了以前贩玉案内的所有犯人,宣布今后贩玉概免治罪。同时,官方在和田所属哈拉哈什、桑谷树雅、哈朗圭塔克几处的采玉生产全部停止,决定今后官办的采玉生产只于每年的秋季在玉质最良的玉龙喀什河进行15天,所出玉石附叶尔羌玉进贡。同年四月获准玉石、玉器在民间流通,撤销稽查玉石之卡伦。民间采玉又恢复了生机。
    道光元年(1821年),又因“造办处所贮之玉尚多,足以敷用”,清廷停止了和田的官办采玉生产。至此,官办采玉生产结束,和田民间采玉业逐年勃兴,日益发展。除和田本地维吾尔人捞采谋利外,内地汉人络绎来和田,雇工于河滩及古河床上刨挖,一时逐利之徒云集。挖玉者大多汇集于大、小库马提(清代又译胡马地、骒马地等)。
    小库马提在今洛浦县玉龙喀什镇东北四五公里处,系沙漠边缘的古代玉龙喀什河河床,南北宽约一公里,东西长约四五公里。汉、维挖玉者曾蚁聚于此挖玉,一时俨然集市,被清末洛浦县主簿杨丕灼列为玉河八景之一——“片璞呈华”,并赋诗咏之。
    大库马提在今玉龙喀什镇南昆仑山麓、玉龙喀什河两岸之地,南北绵延一二十公里,遍地砾石,系史前古河床,故蕴藏着玉石。1900年11月23日,英国考古学家斯坦因曾目睹和了解了这里的采玉情况。据他的记述,由于采玉者的汇集,这里形成了一处名叫斯日克托格拉克的小镇,由内地和本地财主雇佣的农民在此采玉,每一伙大约10至30人,受雇者除能得到食物和衣服外,每月还可领到6个和田天罡(土制银文,相当于当时2个印度卢比)。冬季从事挖玉的人共有200人,估计夏季不会大于冬季的两倍。当年挖玉的矿坑遗迹,至今犹存。所居地窝子残迹,偶尔可见。


    民国初年,和田采玉情况没有大的变化。民国7年(1918年),天津商人戚文藻通过于阗县知事向省府申报开办流水山玉矿,杨增新决定“应将玉矿作为官产,由人民共同开采,暂照百货统税章程值百抽五,征收税银”。对于戚文藻所开矿洞,只准开采,照章纳税,但不发执照。后又有朱姓商人雇人于流水山开采玉矿,与戚姓并为两大玉矿。两矿相距80里之遥,所产者为喳子玉,质量远逊玉龙喀什河所出之玉。金树仁在新疆执政时期,朱姓玉矿归公。1933年南疆发生民族暴乱,采玉者远遁他方,于阗县流水山玉矿遂废。约在20世纪40年代,流水山玉矿又恢复开采,由几户汉人经营。1949年以后成立了国营玉石矿,至今仍在开采喳子玉。和田两河所产玉石由地区第二轻工业局(初期称手工业办事处)下属公司经营。
    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和田采玉业陷入冷寂,玉石亦不大为人看重。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由于社会的需求,和田民间采玉业又一次兴起,且日益发展。最初只是有人按传统的采玉法,在玉龙喀什河、喀拉喀什河道卵石中用手或铁耙翻找,时间多在洪水过后。后来又有人发财心切,常涉入洪水摸捞,往往有葬身水下者。改革开放初期,地方政府也曾发文让地区二轻局垄断玉石收购权,但收效甚微,当时玉价不高,也无专门的玉石市场。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整体水平的提高,平民百姓对玉石的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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